2013年1月22日 (农历腊月十一),菲律宾南海仲裁案。
核心要点:
■ 仲裁庭不顾中菲已选择通过谈判协商方式解决争端的事实,不顾中方根据《公约》第298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,违反《公约》规定,强行审理和行使管辖,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《公约》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,架空了包括中国在内的约30个国家根据《公约》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,从事实上否定了缔约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,破坏了《公约》争端解决体系的完整性。
■ 仲裁庭对国际法规则的适用,充满争议。在岛礁领土地位与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,以及“承诺”是否构成约束力等问题上,仲裁庭引用个别新近作出且具有高度争议性的司法判例证明其观点,却无视更多与其结论相反的国际司法判例,而且缺乏充分的说理,缺乏基本的严肃性。
■ 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的根本原则,是国际关系稳定的基石。《公约》从未赋予一国借《公约》主张海洋管辖权而侵犯他国领土主权的权利。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强行推进仲裁,以所谓海洋管辖权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,是对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衅,动摇了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基础。
■ 一言以蔽之,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,既不可能改变“旧格局”,也不可能制造“新现实”。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,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,为中国历届政府所坚持,受包括《公约》在内的国际法保护。
■ 中国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,是以《联合国宪章》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秩序的缔造者、维护者和建设者。中国尊重各国在相互协商基础上,通过自行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,和平解决有关争议。作为《公约》缔约国,中国为《公约》的最终达成付出巨大努力,并一贯忠实履行《公约》项下的各项义务。中国不接受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国际法。
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公约》)于1982年12月10日签订,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。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外,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批准或加入《公约》。《公约》确立了包括争端解决程序在内的国际海洋法体系。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作出批准《公约》的决定。《公约》于同年7月7日开始对我国生效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批准《公约》决定的同时声明,我国“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,通过协商,在国际法基础上,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”。2006年8月25日,我国根据《公约》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,对于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,中国不接受《公约》规定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。
2013年1月22日,菲律宾不顾中方反对,就中菲有关南海“海洋管辖权”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,提起了强制仲裁。2013年2月19日,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仲裁通知。此后,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,中国不接受、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。
令人遗憾的是,2015年10月29日,应菲律宾请求建立的仲裁庭作出《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》,裁定对菲部分诉求拥有管辖权,并将其余仲裁事项的管辖权问题留至与案件实体问题一并审理。
从其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裁决及过去三年的表现看,仲裁庭的行为与裁决严重背离国际仲裁一般实践,违反了包括《公约》在内的国际法,完全背离《公约》促进和平解决争端的宗旨,严重损害《公约》的完整性和权威性,不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。仲裁庭的所作所为说明,中国不接受、不参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国际法,且避免了不公正的审判。仲裁庭裁决及其行为的非法性和不当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。